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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租女朋友好不好

香水 2024-01-08 13:52:54

2010年年底,四川巴中的王某军先生(30岁)因为过年回家怕父母催婚,就在网上发帖,表示自己愿意出300元一天租个女朋友和他一起回家应付父母,就是过年那几天就可以了,吃喝玩乐、住宿全部由王先生承担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2010年年底,四川巴中的王某军先生(30岁)因为过年回家怕父母催婚,就在网上发帖,表示自己愿意出300元一天租个女朋友和他一起回家应付父母,就是过年那几天就可以了,吃喝玩乐、住宿全部由王先生承担。

  帖子发出去之后,还真有女孩来联系他,其中一个自称叫陈琳琳的、24岁的小姐姐很合王某军先生的意,陈琳琳说自己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表示愿意作为王某军的租用女友。

  两人经过商量签订了一份协议,300元一天的费用只是女友这个身份的价钱,王某军不能强迫陈琳琳做其他任何的事情,例如牵手、抱抱、举高高这些事情都要另外加钱,一天牵手一次加10块,超过十次加100块钱。

  马上就要过年了,王某军打电话告诉父母说今年带了个女朋友回来,且表明年三十这天一定和女友一起回到家。

  年三十这天,王某军果然和租来的女朋友一起回到了四川老家,王某军的父母第一次看到陈琳琳这个女孩都非常高兴,很喜欢儿子带回来的女朋友。

  大年夜和初一这一家人都是开心的不行,而王某军和陈琳琳也是配合的天衣无缝,别人还真看不出来他俩是假的情侣。

  2011年正月初二这天,王某军父亲叫儿子带女朋友一起去走亲戚,这大年初二首先要去拜年的自然就是舅舅家,王某军的舅舅看到大外甥有了女朋友,30岁才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女朋友,甭提多高兴了,对这个准外甥媳妇也是没说的,包红包,好酒好菜招待着。

  当晚,舅舅舅妈就留外甥王某军和陈琳琳在这住一晚,哪知道当晚这二人没控制住,发生了“男女关系”。

  正月初三王某军和陈琳琳二人在回家路上就发生了口角,陈琳琳提出发生关系必须额外支付1000元,陈琳琳的意思是既然牵手都收费,发生关系可比牵手重要太多,收1000块理所当然。

  王某军认为协议里没写发生关系这一项要收费,而且昨晚是陈琳琳自己愿意的,所以不应该收1000块钱,收钱不合理!

  王某军还表示这要是都收费,不成了嫖娼性质的交易了吗?两人为此争论不休。

  后来王某军还将此事询问了当地一名警官,警官告诉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暗娼以及介绍性质的卖淫、暗娼行为,违规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中,由于陈琳琳和王某军发生关系后提到了一次多少钱,这就属于一种暗娼、暗中卖淫的嫌疑,男女之间把发生关系用多少钱一次来衡量就属于这个范畴。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要求双方必须出于故意,关键还要判定这发生关系的两人是否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方故意以获得金钱和另一方发生关系,另一方通过支付金钱与其发生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情感基础,这就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次事件的结果很明显,王某军租女友回家过年不算违法,因为他租的是陈琳琳的劳务,就像雇保姆的性质一样。

  不过他们之间发生关系后,这个租来的“女友”陈琳琳向王某军索要1000块钱就是违法的。

  过年短期租女朋友不算违法!属于一种短期劳务无名合同关系。

  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是“针对侵犯女性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而过年租女朋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因此法无明文规定就不算违法。

  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有规定人格、身份权不能租赁,而“女友”准确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特别、特殊的身份,可以视为女方为得到报酬而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只要男方没有明确限制租来的“女友”人身自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违法。

  这要视情况而定:⒈如果是双方自愿的,且没有以金钱为交易性质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就不违法。

  例如2022年发生的一件事,当时也是30出头的山西太原人刘韬先生,他也是租了个女友回家,女孩比他小6岁,一开始租来的这个女友去他太原老家和他母亲睡,半夜里刘韬母亲怕女孩冻着了,还给女孩盖被子,女孩是知道这一切的,她没睡熟。

  过年期间刘韬家人给这个女孩发大红包,天天欢声笑语的,久而久之,她对刘韬一家人有了感情,也喜欢上了刘韬,于是二人“假戏真做”,发生了关系,睡到了一起,成了真正的男女朋友。这种情况,属于慢慢有了感情,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没有索要金钱的,就是合法的。

  ⒉发生关系时,如果是男方强行发生的,包括言语恐吓、下迷药等,那么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属于违背妇女意愿而为之,是罪。

  ⒊第三点就是谈钱了,发生关系时用金钱做交易的行为属于嫖娼卖淫,这是违法的。

  总结:租女友期间发生关系了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没有用金钱来交易的,都不违法。

  别说是发生关系了,就是处着处着有了很深的感情了,去领结婚证都是合法的。

  题主,你和自己租的女友发生了关系,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违法呢?

  你的行为究竟违不违法,这还得看你跟她之间发生关系到底是什情况下发生的,以及你跟她之间的租金结算,到底是怎么结算的。

  首先,如果你确保自己跟所租的女友发生关系,是在非常正常、自然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任何强迫、逼迫、胁迫或者要挟的意思。

  也就是说,你没有动用任何非法的手段,两个人确实是出于情感和生理需要,而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也没有任何要举报你或者要去报警的想法和意思。

  那这种情况下,你们之间发生的关系,就是件非常正常的事。完全不存在你强J女方,你没犯强J罪。当然,你也就没有违法。

  此外,你跟女友之间的租金结算,确实只是之前协议谈好的正常租金结算,而没有额外地给多一笔发生关系的相关费用,你就不会违法。

  如果你另外多给你一笔钱,其实这笔钱说白了,就是作为你们发生关系的一笔补偿费。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的事情一旦被其他人举报,甚至是被你所租的女友举报,那你们俩的行为就涉及到了P娼和卖Y。

  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你俩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会受到处罚。

  严格来说也已经违法了,因为他是租来的,是用金钱交易的行为,已经违法,但违法并不一定犯罪,如果在租期间发生了性行为,如果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而强行的发生了性行为,那问题就构成了犯罪!如果没有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在租期间发生都是双方自愿,而结束后生意成交!在没有谈及婚嫁的问题!就是交易!这也属于违法行为,若经常性的交易的话不但违法而且也属于犯罪!

  不论是租女友还是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关系,只要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发生的关系,就不算违法。更不能用这个词!所谓的违法,原则上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女方不愿意的前提下,男性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尤其是使用了粗暴的方式,甚至动用了武力手段。这样才能算得上、违法。否则就不应该算违法。

  在这方面,其中包括女性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明明心里愿意,可嘴上却不好意思说出来,男女双方所发生的性行为,都不应该算违法行为,更不能成为。

  家里催婚催的紧,无奈之下只能租个女友回家应付父母亲人,这在当今社会称不上什么稀罕事。

  可是在“租赁女友”期间,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法呢?

  这个事情需要分情况而定,并没有唯一的答案。

  男女之间那点事,有时候就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有时候感觉来了,一切都“顺理成章”。

  现实中不乏原本假扮男女朋友的两人,随着交往和接触的深入,最终变成真的恋人关系这样的例子。

  假设男子和租来的女友因为突然来了感觉,在一种特定环境特定时刻,突然假戏真做,发生了性关系,男子的行为并不违法。

  这种假设的前提就是双方自愿,男子没有胁迫威胁女子,就是感觉来了而已。

  有人说双方是一种交易关系,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但凡租女友,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约定,其内容肯定不会包含发生性关系这一条。(如果包含,就是实打实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既然双方协议中没有包含发生性关系这一条,那么发生性关系就不在他们的“交易”范围之内,也就谈不上违法。

  如果双方纯属自愿,实际上别说违法犯罪,连道德层面都无法指责男子,就是简单的你情我愿,男欢女爱。

  第二种情况就比较简单了,男子觉得租来的女友自己很满意,越看越喜欢,喜欢到不能自控,进而有了非分之想。

  然后将非分之想转化成实际行动,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

  那么男子涉嫌罪,这无可争议。

  别说女友是租来的,即使是正牌女友,热恋中的恋人关系,如果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是涉嫌罪。

  更有甚者,夫妻之间也存在罪。原本妻子有履行性生活的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依然有可能涉嫌罪。

  罪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就是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只要她意愿上是反抗的,即使行为上没有做出反抗行为,也可认定男子的行为。

  所以,租来的女友只要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她拒绝发生性关系,那么男子的行为都可能涉嫌罪。

  还有一种情况,女友主动发出信号,事后却反悔,这就相对比较复杂。

  跟这种情况比较类似并且常见的案例,多发于由于嫖资问题产生分歧的卖淫嫖娼案件当中。

  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案件,失足妇女因为嫖资或者其他矛盾报警说自己被。

  即使是失足妇女,如果违背了她的意愿,嫖娼男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涉嫌罪。

  这与其身份和从事的“职业”无关。

  假设失足妇女仅仅只是为了“打击报复”嫖娼男子,而选择报警,只要嫖娼男子能够证明他们之间是嫖宿关系,则不会被认定为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回到问题上来,如果女友主动发出一些信号,男子领会并且付诸实施,事后女友反悔,报警称自己被,这对于男子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一个局面。

  最大的问题就是男子如何证明是女友主动,并且需要直接证明女友发出的就是一种性暗示,而非其他。

  如果证明不了,那十有八九会被认定为涉嫌罪。

  这样的话,就不是题目中说的违法那么简单了,而是犯罪,比违法严重多了。

  现代人都在讲契约精神,的确,人们需要契约精神,需要遵守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约定。

  如果租女友只是为了给别人营造一种“这是我女朋友”的假象,就不应该有更多的行为。

  控制不住自己行为的人,往往会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

  假设两人之间的约定存在“发生性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约定就是违法的,是比较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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